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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诉讼案谈如何做好消防应诉工作

发表日期:2015-12-29 文章来源:顾丽华 周伟

    从一起行政诉讼案谈如何做好消防应诉工作
 
    2015年10月16日,随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一锤落定,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5号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出租仓库火灾受灾户陈金林诉亭湖区消防大队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陈金林诉讼请求的原判决。至此,持续近9个月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以亭湖消防大队胜诉告结。此案胜诉,既维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的权威,也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今后执法和应诉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规范化方面应予以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如何做好消防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经过
 
    2009年11月26日,盐城市亭湖区长坝路5号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出租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904.2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269591.55元,无人员伤亡。经调查,亭湖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当事人对火灾原因提出复核申请,2010年2月28日,盐城市消防支队责令大队重新作出认定;2010年3月12日,亭湖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排除纵火,排除自燃,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2015年1月22日,受灾户陈金林向亭湖消防大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大队公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及所附证明材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月29日,亭湖大队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陈金林提供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部门《关于悦泰和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小商品市场火灾中烧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技术鉴定报告等4份材料,并作出了书面回复。
 
    2015年2月24日,受灾户陈金林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提出了3个请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亭湖消防大队2015年1月29日作出《关于陈金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亭湖消防大队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陈金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三是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亭湖消防大队限期按照原告陈金林申请书中要求的内容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2015年5月28日,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金林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维持原一审判决。
 
    二、工作反思
 
    此起火灾事故发生后涉及到5家受灾户,从火灾原因调查结束后,到亭湖消防大队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近6年时间里,受灾户之间因财产损失赔偿的民事官司一直在持续,纵观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全程,虽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赢得了最终的胜利,但也暴露出在消防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消防机构法制人员指导具体业务的能力有待提升
 
    从该起案例来看,在2015年1月接到受灾户陈金林向亭湖消防大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相关法制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指导。但在工作实践中,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明显难以作出有效的指导,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畴把握不准,对火灾事故调查涉及的证据收集、损失统计等具体业务不熟悉、对行政诉讼如何答辩应诉等情况不知晓。后来,支队专门聘请了职业律师,并召开了案件讨论会,对相关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答辩状进行集体商讨定稿,才得以较为圆满的解决。
 
    (二)依法履职全面开展消防业务工作的意识有待提高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以此起案例来讲,火灾发生涉及多个受灾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后各个受灾户之间必然存在财产损失及赔偿的纠纷,而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大部分精力均放在了起火原因的调查认定上,对于火灾损失统计却只是简单地委托给了物价部门、且对火灾事故也未作出处理,对《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少1家受灾户核损情况未及时要求物价部门作出说明,导致相关受灾户在财产赔偿的民事官司中证据不足,这才引发了行政诉讼。
 
    (三)消防执法证据收集规范化要求有待进一步加强
 
    以此起案例而言,火灾事故发生原因调查认定结束历时3个多月,在此期间,受灾户之一的陈金林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耍无赖、漫天报价近300万元,且以单据烧损为由拒不提供相关凭证,不配合调查,也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火灾原因复核、重新认定时,仅是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上取消了火灾损失这一项,没有完善相关的视听资料以及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意见,以上情况均反映了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对相关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收集规范化要求不够,在复核以及重新认定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从而导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来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
 
    三、几点启示和建议
 
    本案经一审、二审,消防机构取得了胜诉,有经验值得总结;同时针对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几点工作建议,供参考。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为诉讼胜诉提供了保障
 
    亭湖消防大队在接到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诉讼诉状时,及时向上级法制部门进行报告,支队领导非常重视,落实专人牵头负责,并聘请专职律师介入,组织相关人员对出具的答复、答辩状进行集体会商,同时,亭湖消防大队长主动应对,多次出庭应诉。由于准备充分、答辩有理有据,受到了法院及旁听群众的好评,这对于树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推动社会消防法制意识的提高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注重沟通、做好准备,是诉讼胜诉的关键环节
 
    接到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消防大队主动与亭湖区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等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由于从火灾发生至行政诉讼发生间隔时间长、人员调整等因素,出庭应诉的大队长开始并不了解具体火灾案情,对此,应诉的大队长在庭审前根据沟通情况有针对性地作了准备,对案件可能出现“关于是否公开火灾损失统计资料”的争执或争议焦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统一性原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证据收集的公开范围等方面充分作好应对准备。由于沟通协调充分,准备工作细致,答辩理由正当合法、有理有据,最终赢得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实践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理由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质疑的问题与一审法官容易沟通达成共识,在二审法院,原告提出了同样的质疑,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答辩理由,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积极作为、规范执法,是诉讼胜诉的前提和基础
 
    多年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直在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执法水平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此起火灾发生后,辖区大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获取第一手现场资料,为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打下了基础;现场勘验中,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流程操作,勘验、取证等过程有拍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有当事人、见证人签字;起火原因调查认定过程中,紧紧围绕燃烧构成要素中的起火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收集的起火原因认定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证据链。从而,在后来的行政诉讼中,没有诸如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调查取证不及时、证据不确凿、认定结论不准确等让行政相对人抓得住的“把柄”,为诉讼胜诉奠定了基础。
 
    (四)强化学习、提升素养,主动适应出庭应诉工作的新要求
 
    行政诉讼是一种专业性、程序性很强的法律活动,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庭审经验才能妥善应对。在当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学习、主动适应,及早建立完善学法制度,鼓励“法制员”等消防监督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增加消防人员的法律知识储备,坚决减少行政执法中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拖延履行职责的行政慢作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行政乱作为以及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同时各级消防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对出庭应诉工作的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按照胜诉的要求调整执法思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管理,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今社会是人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的社会,复议、诉讼并不可怕,它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为执法者只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正确适用法律做到依法行政,在出庭应诉时能围绕事实主题、有条不紊的作答,就能充分掌握主动权从而取得胜诉。
 
    (五)关口前移、强化监督,着力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全面深入推进,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己成为民众表达诉求、维护利益的新常态,要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必须大力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法制、纪保督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内部执法监督,努力把执法问题解决在行政复议环节;加大对消防监督员执法规范化的培训、检查、指导力度,强化“法制员”队伍的建设,严格实行案件法律审核和监督把关工作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执法办案人员要主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耐心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理由,对相关执法行为及执法卷宗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没有问题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查实存在执法过错的监督员或单位要严格实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用责任追究倒逼执法行为的规范,从根本上减少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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