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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整改隐患旅馆负责人被判消防责任事故罪

发表日期:2016-09-07 文章来源:蓝狐消防

    文章摘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的同时,还承担打击部分与火灾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的职责,具体分别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就是俗称的“两案”办理。
 
    内容导读:
 
    火灾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火灾事故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火灾当事人有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的同时,还承担打击部分与火灾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的职责,具体分别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就是俗称的“两案”办理。本期将推送一则案例,该案同时涉及了上述两罪。
 
    简要事实:
 
    2011年7月3日5时许,淞花江酒楼烧烤间与新涛招待所发生火灾,致新涛招待所3楼客房的5名客人死亡,并造成财产损失1063241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新涛招待所的业主、实际负责人罗某在经营过程中,未打开三楼消防通道,并对公安机关通知限期整改检查、整改意见视若无睹;淞花江酒楼的业主、实际负责人谭某为经营的便利,违法将隔壁新涛招待所一楼的通道用木板隔出一个烧烤间,聘请郭某在该烧烤间使用木炭进行明火烧烤,公安机关通知其限期整改,要求取缔烧烤间并提出其他整改意见,但谭某并未予以整改。2011年7月3日4时许,郭某将当天刚烧烤完的烧烤箱在未确定熄灭的情况下放入木板地面的烧烤间,并将刚处理燃烧木炭灰的瓢与木炭放在一起,又将木炭灰的扫把放在烧烤箱旁。当日5时许,淞花江酒楼烧烤间起火,继而火势又蹿升至被告人罗某开设的新涛招待所二楼、三楼,以致当时住新涛招待所3楼客房的5名客人当场被火烧死,并造成物品及房屋毁损。
 
    株洲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属较大火灾事故。可排除人为放火、电气故障、液化气泄漏、自燃、雷击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063241元。经株洲市公安局法医检验,5名被害人系生前火烧死。
 
    裁判结果:
 
    1、被告人罗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谭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3、被告人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分析:
 
    本案中,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看,此起火灾系郭某在烧烤过程中及烧烤结束后烧烤箱的处理不当引发,致使淞花江酒楼烧烤间起火,继而火势又蹿升至被告人罗某开设的新涛招待所二楼、三楼,以致当时住新涛招待所3楼客房的5名客人死亡,并造成物品及房屋毁损。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罗某的新涛招待所也是火灾的受害方之一,但是罗某最终被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诉并被判刑,主要是因为罗某在经营行为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未打开三楼消防通道,并对公安机关通知限期整改检查、整改意见视若无睹,导致火灾发生时5名住客无法逃生(株洲市公安局法医检验,5名被害人系生前火烧死),由此可见,罗某的行为与5名住客烧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结果犯,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然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后果并不严重的,则不够成犯罪。
 
    本案中,公安机关向新涛招待所和淞花江酒楼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人罗某和谭某限期整改,参加消防培训,打开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增设灭火口,保证应急灯正常使用,取缔设置的烧烤间。但是罗某、谭某都对上述整改意见视若无睹,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最终造成五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均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郭某被以失火罪定罪,失火罪是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消防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同。本案中,郭某在烧烤间使用木炭进行明火烧烤,并在烧烤间内长期堆放液化气瓶、煤、木炭等易燃物品。并且在未确定烧烤箱火熄灭的情况下放入木板地面的烧烤间,将刚处理木炭灰的瓢与木炭放在一起,把刚处理完木炭灰的扫把放在烧烤箱旁。最终致使淞花江酒楼烧烤间起火,继而火势又蹿升至被告人罗某开设的新涛招待所二楼、三楼,以致当时住新涛招待所3楼客房的5名客人死亡,并造成物品及房屋毁损。被告人郭某因疏忽大意造成较大火灾,致五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中火灾造成五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的严重后果,虽不是罗某、谭某自己的行为直接引发的,但是此二人作为淞花江酒楼与新涛招待所业主、实际负责人没有按照公安机关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规定,对酒楼和招待所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积极参加消防培训,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储备措施,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罗某、谭某是作为单位对消防工作有直接责任的人来承担责任;而郭某是因其疏忽,将未熄灭的烤箱放到木板地面的烧烤间,将刚处理完木炭灰的瓢与木炭放在一起,将刚用完的扫把放在烧烤箱旁,这些不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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